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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觀點

2026-09-17

115 年住宿式機構補助新制懶人包:費用、資格與如何認列一次看懂

115 年起,「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正式改採按月認列。符合中、重度失能資格者,每月最高補助 1 萬 5,000 元、全年最高 18 萬元;112 年 1 月 1 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並持續入住的既有住民,如未經評估或評估未達長照需要等級 4 級,則可依既有住民類別每月補助 5,000 元。

除了補助金額調整,115 年最重要的變化是「全年累計」改為「按月認列」。機構端需要掌握三件事:住民屬於哪一類補助資格、每個月的入住與住院日數是否達門檻,以及申請與查調時需要準備哪些資料。以下依衛生福利部核定本整理。

115 年新制和舊制有什麼不同?

舊制以全年累計入住日數為主要認列方式;115 年起則改為逐月判斷。只要當月符合資格且入住日數達門檻,即可認列該月補助。

項目 114 年度以前 115 年新制
主要認列方式 全年累計入住日數 按月認列,當月入住日數達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即認列 1 個月
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 全年最高 12 萬元 每月最高 1 萬 5,000 元,全年最高 18 萬元
既有住民 依原方案資格辦理 112 年 1 月 1 日前(不含)已入住並持續入住,未經評估或評估未達 4 級者,每月 5,000 元
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 無本項加碼 符合資格者,在原身障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外,每月加碼 5,000 元
排富規定 維持無排富
115 年過渡保障 114 年度曾核定領取 12 萬元,且 115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實際入住累計達 180 日者,該期間保障核給 12 萬元

115 年 1 至 8 月另設過渡保障。若住民在 114 年度曾核定領取 12 萬元,且 115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實際入住累計達 180 日,該期間保障核給 12 萬元;未達 180 日,或非屬前述舊案者,則依新制按月認列。

適用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榮譽國民之家特定自費床位,以及提供住宿式服務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第一步:先確認住民屬於哪一類資格

115 年方案可先分成「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與「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兩大項。前者再依資格分為中、重度失能者與既有住民。

115 年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資格判定:中重度失能者、既有住民與身障住宿費用加碼。
115 年補助依住民資格分為中、重度失能者、既有住民與身障住宿費用加碼。

中、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 1 萬 5,000 元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即可: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或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補助金額以住民在補助計算期間實際支付的住宿費用自付額為上限。

既有住民:每月 5,000 元

需為 112 年 1 月 1 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並持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的既有住民;若未經評估,或經評估未達長照需要等級 4 級,可依既有住民類別辦理。也就是說,115 年才新入住的住民,不會因為未達 4 級就自動取得每月 5,000 元的既有住民補助。

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每月 5,000 元

適用於已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核定並持續領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且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加碼補助以入住目前核定領取該身障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的住宿式機構為限。

這類既有補助個案原則上應續依原身障補助制度辦理,不能單純透過放棄、撤回或變更原補助,改申請每月 1 萬 5,000 元的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只有在「原身障住宿補助+每月 5,000 元加碼」後,每月補助總額仍未達 1 萬 5,000 元時,才屬例外。

同一住民在同一補助月份,只能選擇一種補助資格及補助項目,不得重複領取。

第二步:計算當月入住日數是否達門檻

115 年起改為逐月認列。當月實際入住日數達該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才認列 1 個月;未達門檻,該月不予補助,而且沒有按比例給付。當月日曆天數為奇數時,以二分之一計算後無條件進位。

當月日曆天數 需住滿 115 年對應月份
31 天 16 天 1、3、5、7、8、10、12 月
30 天 15 天 4、6、9、11 月
28 天 14 天 2 月

入住日數以日曆天計算,出入機構採「算進不算出」:入住當日計入,離開當日不計。補助月份也只能在同一補助年度內認列,不得跨年度累計。

115 年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按月認列門檻:31 天需 16 天、30 天需 15 天、28 天需 14 天。
31 天月份需住滿 16 天、30 天需住滿 15 天、28 天需住滿 14 天;未達門檻不予補助。

住院期間怎麼認列?

住民在補助年度內住院,如果機構仍有保留床位,住院期間原則上視為持續入住,不需要直接把住院日數從入住日數中扣除。

但另有一條明確的排除門檻:當月住院日數達該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該月不列入補助月數。因此,保床並不代表住院多久都可以認列。

115 年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住院期間認列規則與保留床位判斷。
住院期間如有保留床位,原則視為持續入住;但住院日數達當月一半以上,該月仍不予認列。

例如 2 月共有 28 天,住院 14 天即已達一半,因此該月不予認列。若住院未達當月一半,且機構有保留床位,則仍可依規定判斷當月補助資格。

115 年 1 至 8 月過渡保障怎麼算?

住民情形 115 年 1 至 8 月認列方式
114 年度曾核定領取 12 萬元,且 115/1/1–8/31 實際入住累計達 180 日 保障核給 12 萬元
114 年度曾核定 12 萬元,但 115/1/1–8/31 實際入住未達 180 日 依 115 年新制按月認列
非屬 114 年度曾核定領取 12 萬元的個案 115 年起一律按月認列

自 115 年 9 月 1 日起,以及 116 年度以後,均依按月認列方式計算,每月最高 1 萬 5,000 元。

第三步:確認申請時程與受理窗口

115 年方案於 9 月 14 日開始受理。依目前各地依中央函文公告的作業時程,第一階段為 9 月 14 日至 10 月 30 日,第二階段為 11 月 1 日至 12 月 16 日;12 月 16 日為當年度最終受理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各縣市實際收件方式與內部作業時間可能不同,送件前仍應以入住機構所在地縣市政府最新公告為準。

115 年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申請時程:第一階段 9 月 14 日至 10 月 30 日,第二階段 11 月 1 日至 12 月 16 日。
115 年第一階段受理至 10 月 30 日,第二階段至 12 月 16 日;各縣市實際收件方式以所在地最新公告為準。

前一年度 12 月仍核有補助資格、115 年持續入住原機構且資格相同者,原則上可由地方政府依既有資料接續辦理,不需重新提出申請。若更換住宿式服務機構、身障加碼補助者更換戶籍所在地,或補助資格在不同類別間發生轉換,則需重新申請。

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受理機關為補助年度內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則向原核定身障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機構端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入住日數由受理機關依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的住民資料檔比對認列,申請人原則上不需要逐日提出佐證。但地方政府在核撥前仍可能向機構查調實際入住期間、收費金額與繳費情形,或要求機構依指定格式造冊。

實務上,機構建議先做好三件事:第一,確認住民的 CMS 等級、身心障礙證明與目前領取的補助類別;第二,持續維護入住、住院與保床紀錄;第三,遇到政府資料比對不一致時,可以快速提出相對應的入住、住院或繳費資料。

另外,長照需要等級以地方政府照管中心最新一筆有效評估結果為準。若評估結果已逾複評期限,需先完成複評後才能據以認定。

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申請與查調中住民家屬、機構與政府的分工。
機構端需平時維護入住、住院與保床紀錄,並配合政府查調。

使用智齡住宿系統協助核對補助資料

智齡住宿系統年度收住日數統計畫面,可查看住民補助與入住相關資料。
智齡住宿系統年度收住日數統計畫面,可集中核對住民補助資格、入住與住院相關資料。

智齡住宿系統在「住民資料」下設有「年度收住日數統計」頁籤,可集中查看住民的 CMS 長照需要等級、補助資訊、入住日期、住院與外診紀錄,以及實際在院天數,協助機構在造冊或政府查調前先完成資料核對。

智齡住宿系統補助資料核對支援與 9 月 29 日月份限定查詢更新。
智齡住宿系統可集中核對住民資格與入住相關資料,並預計於 9 月 29 日新增月份限定查詢。

因 115 年新制改為按月認列,系統預計於 9 月 29 日更新月份限定查詢功能,讓機構可直接切換特定月份核對住民入住資料。除了新增月份查詢外,既有的住民資格、住院與收住資料仍可延續使用。

常見問題

住民 2 月住院 14 天且機構有保床,這個月可以領補助嗎?

不予認列。2 月共有 28 天,住院 14 天已達當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即使機構有保留床位,當月住院日數達一半以上,該月仍不列入補助月數。

原本已領身障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可以直接改領每月 1 萬 5,000 元嗎?

原則上不行。既有身障補助個案應續依原制度辦理,並依資格申請每月 5,000 元加碼;不得單純透過放棄、撤回或變更原補助來改申請本方案。只有在原身障補助加上 5,000 元後,每月補助總額仍未達 1 萬 5,000 元時,才屬例外。

115 年申請期限是 10 月 30 日還是 12 月 16 日?

115 年第一階段受理期間為 9 月 14 日至 10 月 30 日,第二階段為 11 月 1 日至 12 月 16 日;12 月 16 日是當年度最終受理期限。各縣市實際收件方式仍應以所在地政府最新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核定本及 115 年各地方政府依中央函文公告之申請資訊。各縣市實際受理方式仍可能依地方政府作業調整,送件前請以所在地最新公告為準。本文更新日期:202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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